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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水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
2017-09-20 11:12  
衡水学院
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(试行)
 
一、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 本办法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,具备基本的规模(人、财、物、任务等),从事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单位,而不是指实验场所、实验分室。 
三、 我校实验室分为教学、科研、公共服务三种类型,实行校、系二级管理体制。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、调整和撤销,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。 
四、 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的要求,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、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,进行整体规划、合理布局。要具有超前意识,发挥自身特色,实现实验室由单一性、封闭性、重复性、分散性、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、开放式、共享型、多功能、高效益模式的转变。
  五、 实验室设置原则:
1. 教学实验室,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或专业基础(专业)课教学实验室;新建学科(专业)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,具备一定条件后,报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。
2. 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、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。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、课题组等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。
3. 公共服务实验室,只设置多学科的校级或依托系管的校级中心。
4. 鼓励跨学科、跨专业设置校、系教学、科研实验中心。
5.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、部门、地区实验室及工程研究中心、校级中心、校级研究所可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。
6.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,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,实验室提出申请,报经学校批准,设立若干分实验室。
  六、 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:
1.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等项任务;
2.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年实验教学工作量≥64800人时数。专业基础(专业)课教学实验室年实验教学工作量≥3000人时数,或承担5门以上实验课程,并承担一定量的科研课题;
3. 科研实验室应具有明确、稳定的科研方向,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,同时承担部分本科生的实验教学、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工作;  
4. 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、开展相应的实验用房、设施和环境条件。实验室面积要达到100 以上,环境整洁,符合安全规范标准,仪器设备值(单价大于或等于800元)原则在20万元以上,其中基础实验室的常规仪器设备应有5套以上。
5. 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。实验室主任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、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,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。教学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;科研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教授职称;
6. 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(≥3人)。科研实验室应有学术带头人及相应的学术队伍,教学实验室应有由一定数量(20%)教授参与、专职教师占一定比例的实验师资队伍。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,其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与科研任务量相当。
七、 实验室设置程序:
1. 实验室设置由各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,经系研究后提出申请。
2. 基础课、专业基础(专业)课教学实验室、 科研实验室、 公共服务实验室报教务处,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和组织论证。
3. 审核论证后,报主管校领导审批。批准后,由学校发文,正式公布确认实验室建制。
4. 实验室主任半年以上不能正常工作的,应予调整。
5. 实验室设置的申请、复核,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。
八、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情况发生变化,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不具备实验室基本条件,不符合实验室设置要求时,有关系(部)应及时提出合并调整与撤消方案,按实验室设置程序申报,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由学校发文,予以公布。
九、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,方有资格在学校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中提出实验室经费、人员、资产、信息等申请。非正式建制实验室及各分室,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不得独立对外称呼和办理有关业务。
十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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